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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富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全体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使学生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接送是学生乘坐学校自备车或学校组织的运输单位的车辆。
第二章  交通接送
第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线路。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乘车档案,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根据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坚决杜绝超载现象。
第六条
    做好学生乘车组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做到接送工作定线、定车、定位、定时,精心安排,严格执行。要培养一批学生乘车长,负责对乘车学生的管理、监督,及时向学校反映乘车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学生参加意外伤亡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学生的参保率。
第七条 
配合运输部门做好学校差时放学工作。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做好差时、差线放学工作,以缓解乘车高峰与运力不足这一矛盾。
第八条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学校要将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汇报,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及时放学,并按时到场维持秩序,安全有序护送学生上车。如因故未能到场,必须委托其他教师代行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致家长的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第十三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教师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六条
    杜绝将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与承运单位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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