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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新认识

时间:2005-12-16  来源:  作者: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不仅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上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而且从人们建设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的角度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就在新的历史时期,科学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其中对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三者之间辩证关系的阐析,得出了一些规律性的新认识。
     一、人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还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息息相关。
      (一)从人的社会属性来看。人的全面发展首先表现在社会的经济形式之上。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任何个人的全面发展,都同每个人共同构成的“社会生产能力”密不可分,进而与这种“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密不可分。一切私有制的社会形式,既不可能充分发挥该社会的生产能力,也不可能使该社会的财富成为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其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受到该社会的经济制约而不可能普遍地实现。但在社会主义新社会,则是可以逐步做到的。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尽快地使全国人民都过上殷实的小康生活,并不断向更高水平前进,在坚持贯彻党的富民政策、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不断改善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的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进医疗卫生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并通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就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着社会的经济物质基础。
      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表现在社会的经济形式之上,还表现在社会的政治形式和文化形式之上。在私有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经济形式的障碍引起相应的社会政治、社会文化形式对人的全面发展也形成诸多障碍,这些障碍均能在社会主义新社会中得到逐步的克服。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在政治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的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文化上,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加强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使人民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和享受文化成果的充分权利,使人们的精神世界更加充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这些,都给人的全面发展创造着社会的政治、文化条件。
      (二)从人的自然属性来看。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是人的全面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经历过非常曲折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科学技术尚处于萌芽状态,人们深受自然力的压迫,不知如何对付和控制自然力,只好处于依赖自然的阶段。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不再简单地屈从于自然力,而希望把自然当作奴仆、把人当作自然的主人,却往往碰得头破血流,而且两败俱伤。这是人与自然矛盾和对抗的阶段。后来人们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改变对自然界残酷掠夺的行为,因而树立起人与生物圈、人与自然界共同进化的新观念,力求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这是现代觉醒的新阶段。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新社会,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活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活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和谐的“文明发展道路”,就必须把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看成是统一的整体。
      二、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其统一性与整体性并非是各自绝对的独立,而是互为共存。
      (一)从主客体方面来看。如果以人为主体,社会与自然便是人的客体。由此形成人与社会的第一对主客体关系、人与自然的第二对主客体关系和人与社会自然交叉而成的第三对主客体关系。但人在认识社会、改造社会与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其主体的能动性一定要符合三种客体的规律性,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所面对的三种客体状态的变化发展才能形成真正的互为共存。人在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某个时期、某个阶段或某个具体问题上有时会出现严重失误。例如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突出“人的因素第一”,甚至把“人定胜天”的思想加以无限夸大,结果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发展,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所造成的恶果更是众所周知。因此,在以人为主体时,要尊重社会客体和自然客体的发展规律,要把握好人这一主体与社会客体、自然客体和社会自然客体一一对应的互为共存关系,将人的全面发展的运作置于人与社会和自然这个统一整体的互为共存之中。
      当然,人的全面发展在以人为主体时,它是主体范围的事,是主体自身的自强、自善和自优,人们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而社会与自然一旦作为人的主体、人变为它们的客体时,社会主体或自然主体则往往看不到人的客体与之互为共存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就曾经出现过只讲国家利益而不讲与国家利益相兼顾的个人利益。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决不会离开以个体为依托而处于飘渺的虚空之中。近2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主流是好的,但其负面的东西如“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只重社会经济而不重社会人文的现象,导致一些人无法无天、见利忘义、尔虞我诈、损人利己、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为富不仁等行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和全面发展。可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对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同样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看到它与社会主体和自然主体的互为共存关系更为密切,更有条件来发挥统一整体的互为共存效应。
      我们之所以要从主客体方面来看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的互为共存关系,目的在于:如果把人及其全面发展看作是主体时,要防止把人看成是超越于社会客体或自然客体的产物;若把社会或自然看成是主体时,要防止把人及其全面发展这一客体看成是从属于主体的产物;不管人及其全面发展是主体范围内还是客体范围内的对象,它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均遵循着互为共存的规律行进,都应成为人们始终牢记和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从互为共存特征看。从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互为共存的共性看,一是互为前提、互为基础和互为功用。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和推进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是“互为前提和基础”与互为功用的。也就是说,人要全面发展,就必须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为前提;社会要全面发展,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和谐为基础;自然生态环境要协调和谐,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些功用,是不可能达到的。二是互为变化、互为发展、互为完善。人与社会和自然中的万事万物,皆变皆动;不断地从无知到有知,从知少到知多,从粗略到精细,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要认识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互为前提、互为基础和互为功用,只有深入研究其互为变化、互为发展和互为完善,方能进一步把握它们在互为共存中的共性表现。再从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互为共存的个性看,个性即差别。人是万物之灵、社会之细胞;社会是人所构成的关系形式,存在于自然之中;自然是人和社会的最终依托,但要靠人和社会去认识与维护。对人与社会和自然三者的共性与个性的了解,有助于我们重点认知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和谐的互为共存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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